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腊肉国标未涉及微生物指标

发布时间: 2016-09-07

  华商报讯(记者 陈思存)西安市临潼区一企业苍蝇和猪肉泡在一个池子生产出来的腊肉九项指标检验合格一事(华商报10日A02版、11日A03版连续报道),华商报记者调查又发现,腊肉国家卫生标准未涉及微生物及添加剂指标。
  >>临潼区食药监局:
  检验指标合格 已要求整改卫生
   8月10日下午5时,针对华商报报道西安威联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湖南腊肉”肉池内漂满苍蝇一事,西安市临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军科介绍,这家生产企业肉池内有苍蝇,“飞检”小组现场也发现,按照流程将现场抽取的样品,送往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监测院进行全项检测。
   他表示,8月5日,该局收到检测报告,九项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标准。目前只能要求这家企业对环境卫生进行整改。
   对于华商报记者问及现场三聚磷酸钠、卡拉胶、901保水胶等添加剂是否进行检测的问题,他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GB2730-2005)中并没有要求检测这些项目,而且三聚磷酸钠也是允许使用的食品级添加剂。
  >>省质检院:
  根据委托方需求项目来检测
   8月11日上午10时30分,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党委书记雷广全介绍,华商报8月10日的报道引起省质监局领导高度关注,并安排局相关处室到该院了解情况。经核实,该院农副中心依据国家标准《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GB2730-2005),对西安市临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检的样品按照标准进行了全项目检验,包括:感官、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酸价(以脂肪计)、苯并(a)芘、铅(Pb)、无机砷、镉、总汞(以Hg计)、亚硝酸盐残留量共计9项,检验结果显示所检项目符合GB2730-2005标准要求。经过自查,该院认为检验结可靠。
   对苍蝇与肉制品同池而泡却检测合格的问题,他解释,“腊肉”作为一种熏制食材,不能直接食用,需要进一步高温加工才能使用,因此,GB2730-2005《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对微生物指标未做规定。委托方未要求检测这一项,因此不可能显示这一项指标。
   对这家企业现场查出使用三聚磷酸钠、卡拉胶、901保水胶等添加剂的问题,他坦言,该院是根据委托方需求项目来检测,GB2730-2005标准中,未包含这些添加剂检测项目。
   雷广全表示,若委托方需要复检,待其确定复检机构后(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该院将配合做好备份样品移交等相关工作,记者可全程跟踪复检过程。
   根据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介绍,华商报记者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GB2730-2005)中,理化指标中仅检测了亚硝酸盐项目,该标准对微生物指标未做规定。
   换句话说,即使肉池中全部是苍蝇,因GB2730-2005《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没有微生物指标检测规定,也不可能检测出苍蝇对肉质有无影响。
  >>市民声音:
  职能部门应找出问题症结所在
   针对肉池中漂满苍蝇但九项检测指标合格,市民质问能否重检一事,8月10日下午3时,华商报记者来到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该局法规处一位负责人表示,将会向上级汇报,若需要媒体采访再通知,但截至11日晚记者发稿时仍未给出答复。
   8月10日下午,连续关注华商报报道的市民闵先生认为,职能部门不能只依据检测就算对市民“交待”了,而是应该主动找出问题症结所在,是国家标准有漏洞,还是其他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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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
  加大对食用明胶、复配食品添加剂、食用香精等的抽检监测力度
   华商报讯(记者 李琳)省食药监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加大对食品添加剂尤其是食用明胶、复配食品添加剂、食用香精等食品添加剂的抽检监测力度,严禁采购使用工业明胶生产食用明胶,依法严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该局食品添加剂和调味品监管处处长刘燕介绍,我省将在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指导部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做到来源可追查、源头可控制、去向可查询、责任可追究。同时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的抽检监测力度,依法严肃查处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省食药监局要求生产企业严把原料关,严格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原料和工艺组织生产食品添加剂。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食品添加剂的配方混合物);严禁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原辅料生产食用明胶;加强标签标识检查,食品添加剂产品标签应当载明“食品添加剂”,并标明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使用范围、用量。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上标注的名称、用途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并加强出厂检验,严把产品“出口关”。